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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苗栗縣通霄鎮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94年12月29日通鎮民字第0940018699號令發布
  • 99年01月19日通鎮民字第0990000909號令發布修正第1條、第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9條、第31條
  • 100年06月17日通鎮民字第1000009241號令發布修正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
  • 103年12月23日通鎮民字第1030021469號令發布修正第16條、第17條之1、第31條、第17條附表
  • 105年12月21日通鎮殯字第1050020059A號令發布修正第17條、第21條、第29條
  • 108年05月14日通鎮殯字第1080008714號令發布修正第4條、第16條、第17條之1、第19條、第19條之1
  • 110年01月05日通鎮殯字第1090023499A號令發布修正第3條、第16條、第17條、第17條之2、第18條、第19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17條附表
  • 110年08月12日通鎮殯字第1100013193B號令發布修正第4條、第7條、第12條、第7條附表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苗栗縣通霄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公墓及納骨堂之使用管理與維護,依地方制度法、殯葬管理條例及規費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墓、納骨堂係指公立公墓、公立納骨堂,由本所管理及維護者。
  •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本鎮籍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死亡時設籍本鎮者。
    二、申請人申購櫃位時,需設籍本鎮已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與受安置者有下列關係:
    (一)、申請人之配偶。
    (二)、申請人之直系親屬。
  •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申請使用本鎮殯葬設施免收使用費及管理費,其安置(葬)位置由本所指定。
    一、殉職或因公死亡之現役軍人、警察、消防人員、公務人員與符合民防法規定之民防人員(含義警、義消),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無人認領之屍體。
    三、本鎮當年列冊有案之義交、救難隊員、社區守望相助隊員及環保志工隊員,因執行任務死亡者。
第二章 公墓
  • 第五條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但法定傳染病死亡者,不得申請埋葬於本鎮公墓。
    在公墓內埋葬,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70公分,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1公尺50公分。
  • 第六條申請埋葬許可證,使用墓地(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使用費後,據以向本所申請核發墓地使用許可證,由使用人會同公墓管理員至選定位置確認無誤始得辦理埋葬。
    一、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一份或檢察官驗屍證明書正本一份。
    二、申請人(限親屬)之印章、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一份。
    經核准使用墓地(基)者,應於一個月內使用,逾期取消其使用權,已繳使用費不予退還。
  • 第七條公墓墓地(基)使用之面積以八平方公尺為限,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 第八條公墓墓地(基)使用以十年為限,墓主應於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起掘洗骨,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內或火化處理。
    使用期限屆滿起掘洗骨時,如發現屍體尚未腐盡無法起掘者,得申請延長一年再行起掘洗骨。
    前二項逾越期限,經通知後不處理者,由本所代為起掘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所需費用由墓主繳納之。
    起掘後原墓地(基)由本所無條件收回。
  • 第九條公墓內現有墳墓,未經申請許可不得起掘,如需起掘,墓主應於預定起掘日前七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印章、國民身分證。
    二、受葬者除戶戶籍謄本。
    三、墳墓照片二張(墓碑近照、墳墓全景各一)。
  • 第十條營葬時不得破壞公墓內任何設施或毀損他人墳墓,違者除應負恢復原狀之責,並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 第十一條公墓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偷葬及盜墓。
    二、露棺、露置骨骸或屍體。
    三、放畜動物或寵物。
    四、侵占耕種或起掘土壤。
    五、其他違法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本所除請求損壞賠償外,並依法辦理。
  • 第十二條公墓內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埋葬者一經發覺,應依規定補辦申請及繳交使用費。
    墓地(基)實際使用超過核准使用面積部分,依殯葬管理條例辦理。
  • 第十三條公墓內禁止申建家族墓、骨灰(骸)墓,以達墓基輪替使用。
    違反前項禁止規定者,除停止施工外,並限期拆除。
  • 第十四條公墓內墳墓修繕,應備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僅得於原地依原有墳墓形式進行部份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一、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各一張。
    二、死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之印章、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 第十五條本所因辦理公共工程而須遷移墳墓者,有關墳墓補償費悉依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章 納 骨 堂
  • 第十六條納骨堂之規費,可分為使用費與管理費,任何人得持相關之證明文件訂購納骨堂櫃位及神主牌位,繳清使用費、管理費,由本所發給「堂位使用許可證」,不得中途申退及轉讓。納骨堂申辦作業流程由本所另行公告之。
    申請使用納骨堂者,應填具使用申請書,並檢具火化證明書、起掘證明書、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繳清使用費及管理費後,領取使用許可證,據以辦理進堂事宜。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中途申退、轉讓者,取消使用權,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七條納骨堂內櫃位及神主牌位使用管理費用,應依規費法第八條之規定徵收之,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本鎮禁葬公墓內起掘後申請使用本鎮納骨堂者,每櫃位減收使用費新台幣伍仟元。
    凡葬於本鎮轄區內墳墓之亡者,因年代久遠查無戶籍資料及其他佐證資料,申請人為本鎮籍者,得比照本鎮籍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項減收使用費優惠資格於申購三樓特級區、佛龕區及六人家族式骨灰櫃位不適用之。
  • 第十七條之一本鎮轄內土地上之墳墓,因配合各級政府公共工程建設,需遷葬者,於公告遷葬期間內自行申請起掘遷葬,並申請安置於本鎮納骨堂櫃位,附公告遷葬期間內起掘遷葬證明書,經本所核准後免收使用費及管理費,其安置位置由本所指定,不得異議。
  • 第十七條之二申購六人家族式骨灰櫃位需由家族推派一名申請人,於申購同時指定受安置者,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受安置者中符合本鎮籍資格者達四位以上,以本鎮籍收費標準收費;未達四位,則依非本鎮籍收費標準收費。
  • 第十八條納骨堂所在地之現籍烏眉里民(已設籍連續達六年以上)、或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訂購、申請使用納骨堂者使用費五折優惠。
    前項使用費優惠資格於申購三樓特級區、佛龕區及六人家族式骨灰櫃位不適用之。
  • 第十九條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亡故三個月內申購骨灰櫃位安置本鎮納骨堂者,免收使用費及管理費,其安置位置由本所指定,不得異議。
  • 第十九條之一社會團體、慈善團體、宗教團體基於行善之目的得訂購納骨堂櫃位,供本鎮當年度列冊有案往生之中低收入戶者免費使用,堂位使用許可證發給使用者收執。
    社會團體、慈善團體、宗教團體訂購納骨堂櫃位時應備立案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並比照本鎮籍收費標準收費。
  • 第二十條已進堂之骨灰(骸)罐,奉祀者中途申請遷出,應向本所申請遷出證明,已繳之使用費、管理費不予退還;申請遷出後,欲再進堂安置者,須重新申請並繳納使用費及管理費。
    已申購櫃位而骨灰(骸)罐尚未進堂安置者,如因特殊原因欲更換櫃位,應憑堂位使用許可證向本所申請,經核准後補足差額始得更換,但以一次為限;如係高價位櫃位更換至低價位櫃位,其差額不予核退。
  • 第二十一條納骨堂因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壞,本所不負賠償之責任。
    現有安置於納骨堂之骨(灰)骸罐及神主牌位,其使用期限至民國ㄧ百五十五年十二月底止。納骨堂因老舊或天災致不堪使用,而移置新建納骨堂者,依各該收費標準重新收取使用費及管理費。
    納骨堂老舊或天災致不堪使用時,經本所通知申請人及公告六個月後仍未處置者,將由本所逕予處置,本所不另行通知,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四章 管 理
  • 第二十二條本所公墓、納骨堂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分別登記下列事項:
    一、公墓
    (一)、墓地名稱及墓基編號。
    (二)、埋葬年、月、日。
    (三)、受葬者姓名、性別、出生、死亡年、月、日及出生地。
    (四)、安葬者姓名、住址、通訊處、連絡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及與受葬者關係。
    二、納骨堂
    (一)、骨灰(骸)樓層、排位、編號。
    (二)、進堂年、月、日。
    (三)、享祀者姓名、性別、出生、死亡年、月、日及出生地。
    (四)、奉祀者姓名、住址、通訊處、連絡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及與享祀者關係
    前項登記簿得以書面簿冊形式及以電子檔案方式登載保存。
  • 第二十三條本所殯葬設施得僱用臨時約雇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殯葬設施之維護暨使用管理事項。
    二、殯葬設施之清潔、綠美化等有關事項。
    三、違規行為之查報。
    四、依據本所核發之「墓地使用許可證」測定墓基正確位置及指導使用人依照規定埋葬、造墓並防止使用人擅自變更位置,超出使用面積。
    五、公所交辦事項。
  • 第二十四條殯葬設施管理人員應忠於職守,不得有違法、循私舞弊瀆職之行為,一經查覺,撤職並移送法辦。
  • 第二十五條納骨堂內嚴禁煙火,一律不得於堂內燃放香、燭、炮、金紙等;有燃放之必要時,應到本堂外側指定區域內燃放,以確保公共安全。
  • 第二十六條凡進入納骨堂追思祭拜或參觀者,應先向管理人員辦妥登記手續。
  • 第二十七條納骨堂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非開放時間應經申請許可始得進入。
  • 第二十八條公墓墓基使用費之收入納入本所公墓管理基金專戶,作為公墓管理維護之用。
  • 第二十九條納骨堂使用費、管理費之規費收入納入公共造產基金專戶,作為管理維護及償還納骨堂貸款本息之用,為長期營運管理所需,年度賸餘款提撥解繳公庫之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第五章 附則
  • 第三十條本自治條例所需之各項書表,由本所另定之。
  • 第三十一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之一增訂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一
一般公墓墓地(基)使用之面積及收費表:
使用名稱 使用面積 本鎮籍收費 非本鎮籍收費 備註
大葬 8平方公尺 10,000元 96,000元

附表:二
(一)骨骸櫃使用費與管理費收費表:
樓層 本鎮籍使用費 非本鎮籍使用費 管理費 備註
一樓 1.5 層 32,000元 64,000元 10,000元
2.4 層 34,000元 68,000元 10,000元
3 層 36,000元 72,000元 10,000元
二樓 1.5 層 30,000元 60,000元 10,000元
2.4 層 32,000元 64,000元 10,000元
3 層 34,000元 68,000元 10,000元
三樓 1.5 層 30,000元 60,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02、D03、D09。
2.4 層 32,000元 64,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02、D03、D09。
3 層 34,000元 68,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02、D03、D09。
三樓(高級區) 1.5 層 48,000元 144,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05、D06、D07、D08、D10朝北、D11及D12。
2.4 層 53,000元 159,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05、D06、D07、D08、D10朝北、D11及D12。
3 層 58,000元 174,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05、D06、D07、D08、D10朝北、D11及D12。
三樓(特級區) 1.5 層 60,000元 180,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0朝南。
2.4 層 65,000元 195,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0朝南。
3 層 70,000元 210,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0朝南。

(二)骨灰櫃使用費與管理費收費表:
樓層 本鎮籍使用費 非本鎮籍使用費 管理費 備註
一樓 1.2.10.11 層 20,000元 40,000元 10,000元
3.4.8.9 層 22,000元 44,000元 10,000元
5.6.7 層 24,000元 48,000元 10,000元
二樓 1.2.10.11 層 18,000元 36000 元 10,000元
3.4.8.9 層 20,000元 40,000元 10,000元
5.6.7 層 22,000元 44,000元 10,000元
三樓 1.2.10.11 層 18,000元 36,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25、D28、D29及D30。
3.4.8.9 層 20,000元 40,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25、D28、D29及D30。
5.6.7 層 22,000元 44,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25、D28、D29及D30。
三樓(高級區) 1.2.10.11 層 36,000元 108,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3朝西、D15、D16朝東、D21朝西、D22、D26朝南、D27、D31、D32、D33、D35及D36。
3.8.9 層 41,000元 123,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3朝西、D15、D16朝東、D21朝西、D22、D26朝南、D27、D31、D32、D33、D35及D36。
4.5.6.7 層 46,000元 138,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3朝西、D15、D16朝東、D21朝西、D22、D26朝南、D27、D31、D32、D33、D35及D36。
三樓(特級區) 1.2.10.11 層 46,000元 138,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6朝西、D21朝東、D26朝北。
3.8.9 層 51,000元 153,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6朝西、D21朝東、D26朝北。
4.5.6.7 層 56,000元 168,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6朝西、D21朝東、D26朝北。
三樓(佛龕區) 300,000元 900,000元 10,000元 範圍包含:D17、D18、D19、D20。

(三)夫妻骨灰櫃使用費與管理費收費表:
樓層 層別 本鎮籍使用費 非本鎮籍使用費 管理費 備註
二樓 1.2.10.11 層 36,000元 72,000元 20,000元
3.4.8.9 層 40,000元 80,000元 20,000元
5.6.7 層 44,000元 88,000元 20,000元

(四)神主牌位使用費與管理費收費表:
樓層 籍別 使用費 管理費 備註
二樓神主牌 本鎮籍 0 元 6,000元
非本鎮籍 12,000元 12,000元
三樓神主牌 本鎮籍 0元 20,000元
非本鎮籍 0元 60,000元

(五)6 人家族式骨灰櫃使用費與管理費收費表:
樓層 籍別 使用費 管理費 備註
三樓家族式骨灰櫃 本鎮籍 1,000,000元 70,000元 含家族牌位
非本鎮籍 2,000,000元 70,000元 含家族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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