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公墓用地整體規劃、增進公共利益,並活化土地使用,本鎮第1、2、4、5、6、7、12、17、19、24及29公墓等11處公墓全部範圍自108年11月22日起禁葬。 二、禁葬範圍內,禁止:埋葬屍體(含骨灰、骨骸)及新建、增建、改建墳墓或其他形式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本鎮現有各公墓使用情形(禁葬及可供土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