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福祿壽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之廣告錯誤引用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及本縣西湖鄉公所修正前之自治條例,經苗栗縣政府函請該公司自即日起撤除併收回旨揭廣告案
本案經苗栗縣政府說明如下:
一、旨揭廣告內文略以:「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公立塔位最長的使用年限為50年,滿期經公告六個月後若無家人處理,骨骸就會被拋灑。……」,依本條例第28條規定及定型化契約範本所示,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並未明定使用年限最高五十年,更無所謂「滿期經公告六個月後若無家人處理,骨骸就會被拋灑」之規定。
二、旨揭廣告內文次略以:「……點交時依法提撥2%建物重建基金,百年後重建一次,塔位使用年限可長達200年……」,依本條例第36條規定所示,無論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皆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予本府,且用途係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非為廣告內文所述「建物重建基金」。
三、旨揭廣告內文另節錄舊版修正前之「苗栗縣西湖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且以比對方式造成民眾誤解及本縣西湖鄉公所之困擾。
四、檢附原福祿壽園區股份有限公司廣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