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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懷恩堂正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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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轉苗栗縣政府澄清111年4月14日聯合新聞網萬寶週刊有關塔位權狀報導
最後更新日期:111/05/12

有關111年4月14日刊登於聯合新聞網萬寶週刊之報導,與法規及事實不符之處,苗栗縣政府特此澄清如下:

一、本案相關法規臚列如下:

(一)殯葬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

(二)本條例第36條規定:「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8條第1項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四)內政部103年6月12日台內民字第1031764083號公告修正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定型化契約範本),其中第三條(期間)略以:「□永久使用權乙方同意甲方永久供奉存放骨灰(骸)至該骨灰(骸)存放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其期間自○年○月○日起不得少於○○年。前項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致喪失存放骨灰(骸)功能,而不能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契約視為終止。…」。

二、報導內文略以:「…政府於104年立法實施,塔位的買賣合約必需明定使用年限,最高五十年。屆期遺家屬需自行將骨灰遷移,如無處理,政府得依法將骨灰拋灑或以植存方式處理,各處公墓自治管理條例皆已公告實施。……保障往生者的永久居住權。…」,依本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及定型化契約範本所示,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並未明定使用年限最高五十年,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與民眾訂定買賣契約,即便簽約時係屬永久使用權,亦有期間之限制,並無所謂「永久居住權」。
報導內文次略以:「…政府為解決靈骨塔所產生的社會問題,比照社會住宅的方式,與民間合作以公辦民營方式,規劃完成首批平價永久住宅,不但一點都不貴,甚至還比民間靈骨塔便宜。…」,查福祿壽生命藝術園區係本府為紓解本縣殯葬設施之不足,依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准設立之B.O.O.(新建-擁有-營運)案,由福祿壽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備具本縣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依促參法並無「公辦民營」、「平價永久住宅」等詞彙,特此敘明。

三、報導內文再略以:「…依法提撥2%作為管理維護基金,成立永久維護委員會,…住戶擁有『永久居住權』房子永遠免費重建。…」,依本條例第36條規定所示,無論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皆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予本府,且用途係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絕非為該報導內文所述「成立永久維護委員會」,建物老舊重建,永久居住毋須再搬遷云云。

四、民眾如對殯葬管理條例或前開報導內容有所疑義,歡迎來電洽詢本府民政處生命事業科037-362202、037-55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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